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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2-05

施行日期:200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现根据我市实际,在全面贯彻省政府要求的同时,重点就农技(含农经,下同)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公共教育培训等。

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照宁委办发〔2001〕53号文件精神,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原则上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对于部分财力薄弱乡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人员工资发放按照苏办〔2002〕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市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鉴于工作职能的特殊性,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由区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工作职责重新明确以后,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二、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招聘工作由区县人事、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严格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 年以上;5、具备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各类农技人员离岗创业

各区县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原来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买断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原用于经营性服务并经过评估的国有资产,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以上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今后,市、区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政策落实,切实解决当前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农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的领导,与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分工协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各级农办、农业、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级农办要及时调查掌握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严把农技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监督,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人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和支农资金结构,不断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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