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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7

施行日期:2004-06-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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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合法权益问题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凡延长土地承包期并向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因农民外出务工而变更;尚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按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规定颁发经营权证书,并签订承包合同,不得因农民外出务工而不颁发证书或签订合同。

三、充分尊重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土地流转应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出务工农民要求流转土地的,应完全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流转的方式也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需要协助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予以协助,但不得截留土地流转的相关费用。

四、保护外出务工农民参与分配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将外出务工农民与其他人口同等对待,不得侵犯其分配权。

五、在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应保留其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或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如农民工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提取土地收益。

陕西省人民政府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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