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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2-09

施行日期:199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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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的认定及处罚时直接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请示》(津工商个字〔1992〕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为特征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细则》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而制定的,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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