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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办字[2004]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促进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退耕还林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2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政府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

从今年起,将原规定向农户供应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补助标准为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待省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下发执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四、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额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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