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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禽流感影响保护我市家禽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06]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7

施行日期:2006-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市场供给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及国内部分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蔓延,对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为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切实加强疫病防控工作,努力把家禽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建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以赴,阻击高致病性禽流感

强化禽流感防疫工作,全市应免家禽禽流感免疫率达到100%.防治禽流感所需的疫苗费用省财政补贴后余下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疫情影响期间(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下同)禽流感疫苗注射费按每只家禽0.20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农业部门要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各级应急储备物资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品种资源

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孵化企业。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和种禽生产单位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严格保护家禽品种资源场。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祖代以上(包括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地方家禽品种)种鸡、种鸭为每只补助18元,父母代种鸡、种鸭每只补助12元;每对种鸽补助15元,种鹅为每只补助18元,其他种禽每只补助1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实际孵化能力,每只种蛋一次性补助0.40元。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

政共同负担,对欠发达县,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70%、10%、20%;其他地区,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50%、5%、45%。

三、扶持规模养禽场、家禽专业合作社和加工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要积极引导各养禽场和加工企业树立信心,在危机面前把握商机,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农业、贸易、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扶持家禽业,开展生产自救。

疫情影响期间,存栏肉禽 1 万只以上、蛋禽 2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存栏肉鸡、肉鸭每只0.5元、肉鹅每只1元、鹌鹑每只0.1元;存栏蛋鸡、蛋鸭每只1元。补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对欠发达县,省、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70%、30%;其他地区,省、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存栏肉禽3000只以上1万只以下和蛋禽1000只以上2000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由各县(市、区)财政按省相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疫情影响期间,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凡从本省养殖场(户)收购、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收购鸡或鸭按每只0.25元、鹅每只0.50元、鹌鹑每只0.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收购、加工禽蛋在500吨以上的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按每吨250元给予补助。补助方案、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下达。各地财政要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的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 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影响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产品订单

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的补偿。对在疫情影响期间,因履行订单合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市、区)农业部门按照其收购台账调查核实后,各县(市、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减免税费,降低交易成本

疫情影响期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疫情影响期间,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费、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工商部门减免家禽交易户1至6个月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专运我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

五、加强疫情监测,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其开展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对因工作不当及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和未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将按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6号)的规定执行补助。

六、加强市场检验,推行家禽定点屠宰与产品集中配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流通监管,围堵疫源,对进入本市的外来家禽要进行严格检疫,拒绝有疫情地区省份的家禽进入本市的流通渠道。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保障禽类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对被认定的市、区级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被认定的县(市)级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财政要给予一定补助。

七、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

抓紧编制完善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快实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项目,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保护养殖农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突出正面报道,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有关受损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优惠。各家禽养殖和加工经销等企业的第一线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要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农户,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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