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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兼并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企函发(1994)6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3-29

施行日期:1994-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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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冶金部《关于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函》(〔1994〕冶经字第017号)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纵横集团总公司将所属紫禁城旅行社转让给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的报告》(京国资农〔1994〕11号)均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兼并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兼并条件按双方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签定的协议书执行。

二、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实施兼并后,北京市紫禁城旅行社作为冶金进出口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三、兼并双方的有关计划、劳动等指标关系,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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