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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贸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外经贸联发(2006)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7

施行日期:200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6年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 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上述费用资助限于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二、申请资金的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是具有我国境内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出口行业组织;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口行业组织:近3年主办或承办过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展览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

(五)申请轻工类公共项目的出口行业组织要求会员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

(六)申请纺织品类公共项目的出口行业组织要求在纺织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且会员单位不少于500家。

三、申报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的协议签署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外经贸厅或其授权部门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为此,省外经贸厅授权各市外经贸局与所辖的申请单位签署协议;省级申请单位与省外经贸厅签署协议。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七日

附件: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出口行业组织和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农轻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轻纺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享受中央财政有关纺织企业“走出去”等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享受以上相同内容的资助。

二、资金支持的标准

所有项目均实行部分支持方式。中西部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以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 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报、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003年至2005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4、2005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指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须报送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建成后,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申请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条款,以及申请单位须承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并按项目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4、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

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四、审核及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财政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实行事后拨付原则,即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

(一)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二)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外贸事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商务部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定拨付资助资金。

验收工作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对本地区(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合作厅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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