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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7)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7

施行日期:2007-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新《条例》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完善和强化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我市农机现代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奋斗目标的具体行动。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农业机械化事业进入了依法管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现就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这次修订出台的新《条例》,根据农机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趋势作了有针对性、前瞻性的调整。因此,学习贯彻好这部新《条例》,对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新《条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市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120台,联合收割机2055台,全市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4%。但是,我市农机化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农机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先进机械还不多,农机服务领域还较窄,农机利用效率还不高。因此,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大农机建设投入,大力促进农机科技进步,不断拓展农机综合服务能力,这既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举措;既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贯彻实施新《条例》是推动我市农机化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在认真总结全省农机化发展成功经验和深入研究农机化发展新趋势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各项政策措施具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贯彻实施好这部新《条例》,既是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贯彻实施新《条例》是推进我市农机依法行政的法制条件。

新《条例》不仅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农机化工作应当承担的职责,而且进一步突出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重要原则,更加注重了各项制度规定的促进性功能,并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这部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机依法行政提供了规范依据,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法律职责明确了监督制度。

二、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规范

这次《条例》的修订,着重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既全面贯彻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又充分体现了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不仅符合农机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大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促进力度。

贯彻新《条例》要立足于充分体现“促进”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法定职责。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还要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二)强化农机运营的监管力度。

农业机械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应当及时报废更新,目前一些超过机械设计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仍在继续使用,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而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一实际状况,新《条例》就农机报废更新的问题,专门作了规范,并在全国率先采取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及时报废更新相应的农业机械,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报废标准及鼓励措施。各地要根据新《条例》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明确必须“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两种管理方式,实行全面安全监督管理;对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的经营组织,依据新《条例》作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

(三)加强农机化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围绕发展农机化进一步强化服务。一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并指导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二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不仅要为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应给予税费方面的减免优惠。三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应当对参与抢险救灾的农业机械给予补偿;应当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等。

三、切实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加快发展农机化事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十五”以来,我市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乡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证明,没有农机化就没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12月1日,新《条例》就正式施行了,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新《条例》。

(一)大力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新《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的《农机化促进法》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抓好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农机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机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市营造一个学法、守法、依法促进农机化发展、依法加强农机管理的良好环境。三是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把这部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读本,努力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了解和掌握新《条例》的内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是落实依法治市战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把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放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按照新《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各级农机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起法定职责和义务,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机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的新变化,顺应农民群众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贯彻实施新《条例》为强大动力,开创农机化工作新局面。

(三)抓紧做好新《条例》的措施落实工作。

新《条例》已明确规定了发展农机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各地要强化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督促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因此,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狠抓措施落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不断提升农机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取得新进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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