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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滨政发〔2008〕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9

施行日期:2008-08-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9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以及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难以满足新阶段“三农”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强化公益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精心制定改革方案,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等措施,尽快构建起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县(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各行业的特点,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森林资源、渔业、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农机保有量和方便农民的需求以及政府财力情况,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由县级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在对乡(镇)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置综合站(中心)。同一县(区)范围内机构设置模式应保持一致。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和滨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三)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党组织建设和财产监管等方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办县管,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改革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仪器设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合理核定编制。基层公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畜禽和渔业养殖方式及规模、农机种类和农机总动力、森林资源、水利设施分布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不得超编配备人员,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实行竞聘上岗。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参加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六)提高队伍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政府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学习的成果作为聘任考核、晋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工资待遇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完善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采取措施,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对相关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水平。要创造条件,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三)完善考评机制。探索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四)创新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发展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搞好推广和培训。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发挥农业科技服务热线、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作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信息化。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推广服务信用机制。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要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六)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各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滨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改革。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农技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障金的收缴和发放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地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8月30日前)。各县(区)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于8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2.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县(区)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0月20日前)。各县(区)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滨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尚龙江(副市长)

副组长:李殿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油区办主任)

徐玉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张炳宣(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高玉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培俊(市人事局副局长、编办副主任)

冯明江(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 红(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安振文(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林山(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永军(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杜建民(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兆才(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刘广利(市农机局副局长)

郭玉泉(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赵德森(市地税局副局长)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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