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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文化部关于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7-11

施行日期:1984-07-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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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邮票是国家发行的用作邮资的有价证券。为了保障国家邮政权益,维护人民邮政信誉,必须对仿印邮票图案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现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统一由邮电部印制、发行和管理。非经邮电部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仿印。

二、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内容需要而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必须由有关单位报经邮电部邮票发行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所有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印样,须送一式三份由审批机关备案存查。

三、印刷厂不准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印件。

四、仿印邮票图案,一般不准原色原大。

如确需原色原大仿印者,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划一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二边各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斜线宽度得小于零点三毫米。

原色仿印放大一倍以上或缩小二分之一以下的可以不划斜线。

放大不足一倍或缩小不足二分之一的仍按以上规定划线。黑色仿印邮票图案不在此限。

五、仿印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亦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仿印外国邮票。如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内容需要而仿印外国邮票图案的,须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七、邮电部邮票发行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有权干涉、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邮电部、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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