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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23

施行日期:2000-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向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购房补贴资金必须按照“银行专户、核算到个人,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委托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相应金融业务。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设立单位和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户,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每个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只能有一个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单位应建立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资金台帐。

第六条 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每月发放工资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单位将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补贴经批准发放后,应由单位按规定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第七条 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时,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转移手续。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存储购房补贴资金时,单位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封存手续。

第九条 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管理的统一政策,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管理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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