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28

施行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