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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新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财税协字第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6-05

施行日期:1985-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通航后的税收问题,最近经与新加坡税务代表团进行会谈,双方就互相免除对方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5年5月16日,由总局金鑫局长与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籍光进行了换函。现将上述换函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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