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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用协调世界时(utc)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铁公安字11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1-01

施行日期:2003-04-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管理局、院校、公司: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京时间八时零一分起,国际民用航空停止使用“世界时(亦称国际时)GMT”,一律使用“协调世界时(CO-ORDINATFD UNIVERSALTIME UTC)”。现将使用“协调世界时(UTC)”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际标准组织规定的“协调世界时(UTC)”的表示方式,其顺序为:年、月、日、时、分、秒;均用数字表示。

国际民用航空的国际航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信息记时,亦使用上述的表示方式。空中交通服务电报中仍使用“日、时、分”。

2.凡按我国规定使用“世界时(亦称国际时)GMT”的,一律改用“协调世界时”并在时间后注明(UTC)。

3.各种时钟校准,一律用我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标准时间。

接此通知后,请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按规定时间启用“协调世界时(UTC)”。

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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