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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04

施行日期:2002-10-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8日 深工商[2000]130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各分局负责商号查重。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与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完全相同。

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随意冠以“中心”、“总汇”等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有关分局此项业务咨询,由注册分局负责解答。

对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因被主管部门撤销或逾期已不存在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投资人必须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原有的非法人私营企业要进行规范登记。属个人投资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合伙投资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在换照中,对上述企业的年检一并办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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