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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货车加固定车篷是否作为违章处罚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90]公交管第1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29

施行日期:1990-08-2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货车加固定车篷是否作为违章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一九六0年批准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转籍:(略)2.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2.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因此,对未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初检登记项目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但鉴于货车加固定车篷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影响不大,可责令驾驶员回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补办异动登记手续,从轻或免除处罚。

此复

1990年8月2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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