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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3]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9

施行日期:2003-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政务服务环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03]9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互联审批的原则

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

互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二、互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均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我市各级依法行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

三、互联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统一到设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主体资格需要经过许可审批的,如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国有非公司企业、三资企业等(具体范围见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时应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审批须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市、县(区)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互联审批的要求,在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抄告和申请人提交的前置审批资料后,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要求办结;需要报上级许可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告知申请人,要求其依法申办相关审批手续。

1、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互联审批申请表》、《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互联审批申请表》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并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要求,在上交《互联审批申请表》的次日内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交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互联审批申请表》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在24小时内将《互联审批申请表》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及时抄告设在政务中心大厅的同级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窗口及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许可审批事项不在同级部门办理的,收到抄告的部门应及时转送有审批权的该级部门办理。

2、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的《互联审批申请表》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政务中心大厅的窗口。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予以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予以核发有效期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不予核准的,以及在上交《互联审批申请表》的次日内申请人未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驳回申请。对于上述任何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必须在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营业执照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5个工作日内,出现下列情况或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不能决定或未予答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操作办法进行处理:

(1)其经营范围涉及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必须取得许可审批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以及项目需要报国务院部委或报省政府及省政府厅局审批的,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应申请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该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同时抄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企业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即可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也可在当年度年检时或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之内,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当年度年检时,企业未能出示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经营项目中注销该项目。

3、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的,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注明该经营项目,并应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政务大厅的计算机网络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企业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监督

互联审批涉及到的各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无条件纳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件量小的单位可进入综合窗口),办件情况要进行统计,按时输入同级政务中心电子办公系统数据库,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前置审批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印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计的《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和《互联审批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编写《前置审批申请须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

各级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进行行政监察;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互联审批纳入中心日常运行的管理考核当中,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互联审批工作。

五、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市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市政府政务中心具体协调,市工商局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互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区、县也可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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