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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撤除公安交通检查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26

施行日期:199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各地公安机关在公路沿线设置交通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曾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定点检查的管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不利于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不利于商品流通,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和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种手段,继续保留这类检查站弊多利少。为此,经报告国务院,决定: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公路沿线设置的交通检查站一律撤除。

二、在公路上撤除交通检查站以后,要继续贯彻199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精神,以更多的警力加强流动巡逻执勤,随时指挥疏导交通,清除违章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依法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交通运输和交通参与者服务。

三、撤除公安交通检查站,是公安机关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快经济建设步伐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和完善新的勤务制度和管理方法。广大干警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四、公安机关在某些边境地区和大城市周围的交通要道,为了缉捕逃犯、查缉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动而临时或长期设立的公安检查站,可继续保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筹安排。

五、撤除交通检查站的工作,自文到之日起立即开始,8月1日前全部完成。

以上请报告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2年6月26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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