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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外贸运输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05

施行日期:1993-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发展,进出口货物的运量不断上升。目前,交通运输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运力同运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制约对外经贸的发展。由于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原因,造成部门间的矛盾和脱节,使有限的运力未能充分利用。因此,在加快运输工作改革开放、扩大动力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外贸运输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使现有动力得以充分发挥,以利于更好地完成外贸运输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调外贸运输优先,确保进出口任务的完成

要继续强调外贸运输优先的原则,保质保量地完成进出口任务,重点抓好出口运输工作。“快出运,快收汇”,多出口,多收汇。各省、市经贸厅、委、局要主动与当地运输部门搞好协调与合作,充分利用好现有运力,抓好外贸运输计划的“衔接、平衡、检查、改进”,特别要抓好铁路运输计划兑现率。

二、建立健全外贸运输宏观管理组织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成立了外贸运输司,并已于今年一月一日开始运行。为建立健全外贸运输宏观管理体制,各省、市经贸部门要加强领导,凡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的外贸运输机构,特别是广东、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重点口岸省市要尽快建立储运处。已设立储运处的省市要充实人员,健全宏观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将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职能报我部备案。各外贸和工贸公司要根据实际和可能加强储运工作的组织建设。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64号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的潜力,抓住机遇,推动我国的国际海洋运输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本地区外贸运输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

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部门和单位纷纷要求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展货运代理业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逐个审核。今后一个时期,各地经贸厅(委局)要会同海关、工商、税务部门对货运代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者。鉴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我部由运输司主管,为便于工作协调,各省市经贸部门宜将这一行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交由外贸储运处(或主管储运的部门)统一办理。

五、外贸运输计划和统计工作是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铁路运输计划管理工作由外运总公司移交回我部运输司后,各省、市、经贸部门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按我部有关规定,按时、按质上报各类年度、月度运输计划、统计报表和运输简报。

六、要加强对外贸运输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请各省市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总公司(含工贸公司)立即传达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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