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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2]第10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5-19

施行日期:1992-05-1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8-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分为出资期限和经营期限。对执行以上做法,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经核准后,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可暂核为出资期限。出资期限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最终期限为准,不要一律按一年期限核定,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再核发有效期限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按国务院有关出资规定办理。投资者逾期未投资但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顺延。

三、你局在试行中有何反映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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