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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4)1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0-17

施行日期:199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交通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成渝高速公路将于1996年全线竣工通车。为充分发挥成渝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客运车辆的畅通和沿线及相关地区客运高层秩序正常,经研究,现就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政令、分级管理。省交通厅是成渝高速公路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运输管理政策,实施行业管理。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运政管理和监督检查;成都、重庆、内江三市受省运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段的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审查资格,有偿使用,进出自主,公平竞争,适度调控。

三、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实行有偿使用,向经营业户收取定额线路调节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制定)。凡起讫点在成渝公路沿线的营运客车和临时通过成渝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都应缴纳线路调节费。

四、申请经营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规定;营运客车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要求。

五、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凡属跨市(地、州)运行的各类营运客车由省发给线路标志牌,市境内运行的由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给线路标志牌方准通行。

六、定额线路调节费以实行月、季、年票为主,少数无法购买期票的,允许购买次票通行。凡跨市、地、州运行的各类客车线路调节费由省征收,市境内运行的由当地征收。线路调节费部分用于全省及沿线地区运力投放调节和新增运政管理,其余用于成渝公路建设还贷。

七、违反成渝高速公路运输管理规定,擅自进入路内经营客运的,由运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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