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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200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工厂、矿山、车站、铁路共用专线、货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等物资集散点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的装卸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并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如下三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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