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工厂、矿山、车站、铁路共用专线、货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等物资集散点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的装卸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并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如下三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