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3]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是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化经营中的崭新创造。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步子还不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已成为新形势下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大制约因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把它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农村资金、信息、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多种类型的合作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繁荣农村经济。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自愿。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二要坚持民主。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按章程规定设立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重大事项由社(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避免盲目决策造成损失。三要坚持平等、互利。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处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利益关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提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按交易量进行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返回社(会)员。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与管理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发起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者,都可自愿加入,其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二是要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三是要有比较规范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四是要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如资金、技术、土地、设备等。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组建基本条件、已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给予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从3万元起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登记时名称可以使用“合作社”字样。要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的,都允许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符合经济联合组织规定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联合组建专业合作联社。

四、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研究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促使其健康发展。

(一)积极引导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合作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为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要逐步转变使用方向,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在三年内每年安排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市本级运作规范、带动效应强的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奖励。县级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财政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不得截留,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使用。

(三)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要实行优惠政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及初级农业产品,可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浙国税一[1995]104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简化有关手续,将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信资金,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要开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改善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各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允许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五)积极鼓励基层参与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兼职受聘或离岗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受聘的农技人员身份可保持不变,离岗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技人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活工资两项),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基层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六)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各类园区兴办加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业,建造温室大棚和畜牧园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签定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各类园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建办公用房、加工企业用地土地可按成本价出让,有关规费实行优惠,城市建设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等,实行先收后返,省级示范性合作社返回70%,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返回50%。

(七)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组织技术培训。加强对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会)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基地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改革创新、共谋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订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