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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0]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15

施行日期:2000-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同时,服务农业生产,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农业运输的农业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挖泥机及铲车等农用机车(以下统称农用机车)由于农田耕作需要临时借用国道、省道行驶到作业地方(以下统称借道行驶),均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需借道行驶的农用机车,应先向所在镇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车主出具农用机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并填报农用机车作业类型、借道行驶目的地、途径路线等资料,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对农用机车检测合格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发给市公安交警部门签发的特许通行证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行。特许通行证每个耕季办理一次。

三、借道行驶前,应先对农用机车进行清洁、清除杂草、泥块等杂物,保持途经国道、省道路面清洁。

四、借道行驶时,农用机车驾驶员应带备特许通行证、农用机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并服从交警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农用机车借道行驶禁止载人。

五、借道行驶时,应爱护道路设施,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道路路面的农用机车,不得直接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特许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六、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安装齐全有效照明、信号灯具,以及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农用机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七、异地农用机车不能在我市辖区内的省道、国道上借道行驶。未办异地委托的外地驾驶员不能驾驶我市的农用机车。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上国道、省道行驶的农用机车,公安交警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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