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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及运营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01)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24

施行日期:200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残联发字[1995]第66号)文件要求,全面加强黑河市区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10月1日后,残疾人购置专用机动三轮车需经市残联审查,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后,方可购车。新购置的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是国家指定产品。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黑河市落户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持有黑河市区城镇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即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无辅助器具无法行走;残疾等级为三级,无辅助器具或搀扶不能正常行走。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牌照手续,由市残联出具证明,经市公安交警部门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统一的车辆牌照、驾驶证、行驶证。

(三)未经批准,代步车不允许在市区内运营。

(四)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条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暂时采取一种过渡性措施,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使用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活动。

(一)申请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持有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50周岁,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上肢正常。

2、必须持有黑河市区城镇户口。

3、经市残联、市民政局联合入户调查审核,确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

4、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行驶证》。

5、必须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对符合运营条件的残疾人,由市交通部门统一核发营运证及营业执照。

(三)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要遵守以下规定:1、服从公安、交通、工商、残联等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转交他人运营。

3、载客不得超过两人,不得人货混载。

4、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时速20公里。

5、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在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办公室及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及范围内运营。

(四)由市残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组成黑河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对全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四、有关手续(一)残疾人从事运营活动,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持市残联审核签发的个人申请和民政部门签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户口本、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车发票(2001年9月30日前)、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复印件,到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办公室登记接受审核。

2、经审核合格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到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身体合格者方可办理营运证、营业执照、保险等手续。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每年进行1次年检。

(三)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按着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本管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关条款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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