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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办发(2001)75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4

施行日期:200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是全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拟订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是各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及其他活动,把好运力审批或审核的安全关,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等。

三、部属各海事局是交通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四、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是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外,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赋予其其他职责,具体职责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自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部属各海事局要主动配合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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