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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2]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5

施行日期:2002-07-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宜市交[2002]50号)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市政府:

关于为了加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加速我市的公路建设,切实贯彻执行收费还贷制度,认真组织征收,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要防止和杜绝不按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滥用职权,随意自行减免的情况发生,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办法

(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小车本着“统一标准、简化手续”的收费原则,实行月票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30元。

(二)市级事业单位的小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40元。

(三)以上单位的车辆,凡持有市路政管理处办理的通行证,凭证通行宜宾市的各收费路桥站(岷江一桥等经营性收费路桥除外)和汽车渡口。

(四)企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及公务小车,可以实行月票收费。其收费标准由车属单位向市路政管理处申报,经测算审核后,可以按应收费的70%收费。

(五)经营性短途公共客车,可以实行月票,定收费站收费并给予优惠,每月不超过500元。

(六)宜宾市环卫部门(包括殡葬车)的专用车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车每月不低于30元,即不分大小货车。

(七)未办理月票手续的各种车辆,一律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管理办法

(一)凡办有月票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自觉遵章守纪。

(二)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减速停车,主动出示月票,接受查验。

(三)月票不得涂改、转借、顶替,违者收缴月票,并追查责任,停办月票。

(四)各收费员和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收费规定,坚持原则,认真收费。如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退回原单位或除名处理。

本管理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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