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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荣公路大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2]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2

施行日期:2002-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送的《关于大(足)荣(昌)公路大足境内段收费立项的请示》(大足府文〔2002〕20号)收悉。

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大荣公路是大足县经荣昌县通往四川省的一条重要通道,该路大足段全长29公里,工程总概算7900万元。由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等级低、标准差,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量需要,改建完成后,可以提高现有公路的技术等级,完善大足县的公路路网结构,带动沿线经济的发展。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国家关于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大荣公路大足段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条件,同意其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同意大荣公路大足段在三驱镇设置三驱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

三、关于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待该路段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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