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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2)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8-26

施行日期:2002-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港口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宁波港在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宁波港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问题

(一)凡中央、省明文规定留给宁波港集团公司的税费,应全面落实。

(二)凡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留给宁波市的所得税,作为港口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港口建设。

(三)凡中央和省政府需由宁波港集团公司交纳的税费,由宁波港集团公司承担。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营业税,以2000年为基数,超额部分用作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并用于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

(五)宁波港集团公司经营与港口运输无关的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照常纳税。

(六)宁波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税费优惠。

二、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

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收缴比例、范围、环节、返回比例等均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   对行政划拨的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以国有资本金增资方式注入公司。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现有承办的社会职能处理问题

原则上支持宁波港集团公司将所办的幼儿园、医院、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具体方案另行研究。

五、引航和公安问题   对宁波港集团公司的引航和公安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时另行研究。

六、集装箱卡车通行费问题

对经招宝山大桥、宁镇公路、常洪隧道、甬江隧道的集卡通行费,参照大石契至大朱家的办法,争取给予免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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