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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1

施行日期:2003-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确保全省行政辖区不发生群死群伤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3年内,全省有70%的县以上城市“畅通工程”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创建平安大道有70%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化管理网络,使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各地每季度在辖区内至少要开展一次为期3天的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得到及时有效整治,在县(市)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立交通安全村,在城市街路以社区为依托,建立交通安全区。要做到道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路阻路障摆摊设点、非法占路经营的现象得到根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和其他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公交优先发展政策,限制利用小型机动货车、非机动车载客营运;严格限制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老旧报废车上路行驶。要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各地区要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至本辖区前3年平均水平,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午平均水平。

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单项规定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要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积极做好协助、维护、管理辖区乡、村、屯、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工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屯、居民委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要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对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商现象,制止和纠正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行为。要协助相关部门建立辖区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台帐,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取缔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把交通安全作为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好创建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要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好道路标志和各种交通设施,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环境。

五、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能,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个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履行好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清除路阻路障、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等职责。要结合实际,不断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督促和检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狠抓源头管理,促进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六、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创建文明路活动,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要切实抓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建设,并做好其管理和维护工作。要保证公路管养单位对公路的正常养护,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检查。发现安全设施损毁、缺失,要及时予以补充完善。要积极组织抢修、修复水毁、坍塌、损坏的路、桥,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进行改造,及时做好道路的除雪防滑,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要依法管理客运市场,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凡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无法避开或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不得审批。要积极发展农村客运,逐步实现村村通客车,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拉人载客。要加强客、货运站(点)和货物集散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带病车”上路的问题。

七、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交通系统。要坚决查处、制止影响城市交通的违法违章建筑。对大型建筑要按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作他用。要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安全行车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交通事故,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好城市“畅通工程”。

八、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行业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委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制度。要经常对田间、场院、农村机耕道上的农业机械违章行为进行纠查,杜绝农业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坚决制止无大灯、无尾灯的农业机械上路行驶。对无牌、无证、未年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要督促机主按规定办理落籍手续、参加年度检审,确保安全运行。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把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关,对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协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商的进行管理和查处。对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且阻碍交通的市场,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市场建设进行改造,以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

十、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教育、劳动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讲座。要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十一、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全责。

凡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追究有关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原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肇事单位、有关领导和驾驶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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