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制定的《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行业试行标准,编号为JTJ304-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3]6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1
施行日期:2003-12-24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制定的《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行业试行标准,编号为JTJ304-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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