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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9

施行日期:2004-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2002年国务院五部委(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新余市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规范市场,公司化管理,公车经营,优质服务。

原则:有偿使用、期限经营、公开公正。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三、有偿使用标的及标的数量:

1、标的:一定期限(8年)内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2、标的数量:本次投放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经营权车辆数量为500辆(经营权到期出租汽车231辆,新增269辆)。

四、有偿使用方法

1、投标人资格:

①现有市区出租车公司和其他法人;

②拥有不少于3000万元以上的资信证明或道路客运三级以上资质证明(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对原有231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享受本款同等待遇);

2、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①对新增269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2名中标者(第一名为135辆,第二名为134辆),实行公车经营(即经营权及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下同)。

②对原231辆有偿使用经营权期满的出租汽车按原出租车公司现有车辆数,由公司定额购买取得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考虑231辆出租汽车投入的营运成本和对我市出租汽车市场所作的贡献,其有偿使用费实行减征30%的优惠政策,以实现经营权所有制转变的平稳过渡和出租汽车市场的稳定。

3、标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确定和中标者产生方法:

经测算论证,确定每车8年有偿使用费最低价6万元。在招投标会现场由投标者投标,取高于最低价有效标最高前2名投标者为中标者,然后以该2名中标者所报投标价的平均值为有偿使用费标准;若投标者的投标值出现并列情况,采取如下办法产生2名中标者:①同时具备道路客运三级以上企业资质和通过汽车客运服务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者优先于只具备一项者中标;②具备道路客运三级以上企业资质或汽车客运服务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一项的,优先于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③具备同等条件的采取抽签方法产生中标者。

4、对原231辆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实行公车经营采取如下过渡办法:

①原出租汽车车主自愿不再参加经营的,可以将车辆通过市价格论证中心评估或直接与出租汽车公司协商,由出租汽车公司收购或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实行公车经营。

②继续参加经营的原出租汽车车主,可向出租汽车公司租赁经营权,继续经营,由公司统一管理,但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汽车公司租赁费和管理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且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期不得超过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

③在租赁期内车辆报废(含非正常报废及车辆被盗被抢),与出租汽车公司终止租赁合同,由公司出资购车(含优先购买事故后经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经营,实行公车经营。

④原市区有偿使用经营权期满的出租汽车,如不与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经营权中标者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必须强制退出营运市场,否则,按非法营运处置。

五、招投标程序

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由市交通局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投标报名:由市交通局发布招标公告,有投标意向的投标人需持投标人资格必备的有关资料,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由市交通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纳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中标者其投标保证金作为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履约保证金),发给《同意投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2天内投标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同意投标通知书》到市交通局领榷投标证》,届时投标者凭《投标证》和个人身份证参加招标会。

3、招投标:由市交通局组织招投标大会,按本方案有偿使用中标者产生方法产生2名中标者,发给《中标确认书》。

4、招投标结算:招投标结束后,中标者凭《中标确认书》在5天内到市交通局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及公车公营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5日未缴清有偿使用费的,合同自行解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交通局按中标者产生方法已产生的排序结果依序确定中标者。对未中标者,招标会结束后3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中标者的履约保证金按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5、办证:中标者凭合同和缴纳有偿使用费财政专用发票(现出租汽车公司对原经营车辆凭缴纳有偿使用费财政专用发票),办理有关证照和车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六、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

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局收取,上交财政专户储存,除用于本次招投标工作的宣传费、资料费等支出外,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综合整治城市交通,完善城市交通标志,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等。

七、规范收费行为

1、为了给市区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出租车客运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

2、凡未列入收费明白卡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收龋凡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收费,必须如实填写收费明白卡,不如实填写的,经营者有权拒交。

3、今后,如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时间安排

1、准备宣传阶段(8月2日至8月15日):成立招标工作组,拟定招标文件,设计有关证书,制定《宣传提纲》;召开出租汽车公司座谈会,发布招标公告,做好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

2、报名阶段(自公告之日起截止至8月18日):受理投标申请。

3、资格审查阶段(8月19日至8月22日):审核申请人投标资格及提供的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发给《投标证》。

4、投标阶段(8月25日):由市交通局组织招投标大会,公布中标结果,公证机构对中标结果予以现场公证,办理《中标确认书》。

5、招投标结算阶段(8月26日至8月28日):中标者缴纳中标有偿使用费,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市交通局。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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