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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减负[200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8

施行日期:2005-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负〔2004〕4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全年共撤销道路站点348个(其中,公路收费站302个,城市道路收费站46个),各种检查站点255个,查处公路“三乱”案件2060件,受处理人数1116人。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但必须看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一些问题仍突出存在,治理任务仍很艰巨,必须坚持不懈抓下去。为做好2005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继续清理涉车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已经取消的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中央和地方公布涉车收费目录以外继续向机动车辆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研究制定通行费管理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车辆通行费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探索建立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决策的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大撤销不符合规定和不良收费站点的力度。要按照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加强对已撤除站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消,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严禁通过变换收费公路收费方式,将不符合设站条件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与符合设置条件的收费公路捆绑在一起继续收费。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调整布局不合理的收费站,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确保道路畅通。

四、加强对新建公路收费站点的监督检查。新建收费站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收费站设置审批权限、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要求设置。新建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应报交通部备案。

五、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大治本力度。认真贯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还贷公路要进一步明确“统贷统还”的相关政策,调整和规范收费公路上的站点布局;对高速公路要完善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坚持以科技进步带动公路管理效率的提高,提升公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联网收费进程;对当前收费站点设置管理当中的一站多点问题,要明确制度予以规范,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中央对治理公路“三乱”的总体要求,把今年各项工作任务付诸实践,见诸行动。要求真务实,在抓落实、抓督查、抓治本、抓成效上狠下功夫。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对症下药,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抓好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要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农业部。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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