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制定了民航安全检查员(系“违禁品检查员”职业下的一个工程,职业编码为3-02-02-02)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6
施行日期:2005-05-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制定了民航安全检查员(系“违禁品检查员”职业下的一个工程,职业编码为3-02-02-02)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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