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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江府办发(2005)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3

施行日期:200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黔江区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低质量船舶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安全长治久安,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15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船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营运市场、农业生产生活领域和从事捕鱼作业,限期改造现有低质量乡镇客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和各类船舶运营健康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时间

(一)治理对象

1.低质量船舶。低质量船舶是指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纸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其中还包括国家要求限期淘汰的木质客渡船舶。重点是滩涂造船厂(点)私自建造完工、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以及无船舶技术资料的客(货)运船舶(含旅游客运及游览运输)、渡船、自用船、渔船等各类船舶。

2.非法违规的个体造船厂(点)。即没有合法的资质,或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建造的滩涂造船厂(点)。

(二)治理期限:2005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治理活动统一有序开展,成立全区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 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骆相飞 区安监局副局长

谢 良 区交通局副局长

严定安 区农业局副局长

刘茂会 区海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成 员:杨开乐 区海事处副处长

陈志明 区海事处副处长

许光轩 区农业局渔政水产科科长

张咏曦 区海事处船检科科长

孙廷中 区海事处安全监督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在区海事处,由刘茂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79223201.

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及时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切实做好与区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订落实实施本方案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工作班子组成情况及开展专项治理具体方案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方式、工作内容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25日至10月15日):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

(一)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泛宣传,使船厂(点)、船舶公司、个体船民充分理解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了解治理措施,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非法违规造船行为的良好外部环境。要通过电视、报刊、标语、散发宣传资料以及召开宣传动员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活动的政策、步骤和措施,把专项治理活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船东、船厂、船主、船员等。

(二)由船检、渔检、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低质量营运船舶、渔船、自用船的调查摸底,并确定治理范围。

1.营运船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船舶是否属于限期强制淘汰和改造的船舶;

(2)检查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船检证书;

(3)检查船舶档案图纸是否经过审批和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

(4)检查船舶档案是否有必须的资料、设备等证明文件;

(5)校核船体结构强度是否符合规范;

(6)检查安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

2.渔船、自用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是否持有检验、登记证书;

(2)检查船舶船体是否存在严重锈蚀、破损、腐烂;

(3)检查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3.上述检查活动中发现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被检查的船舶即视为低质量专项治理船舶,必须进行专项治理。

(三)由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牵头,会同船检、渔检机构,对辖区内私自造船的厂(点)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确定治理范围和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1.调查造船厂(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焊接、检测等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和检测设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固定的办公和施工场地。

2.对造船厂(点)所有在建船舶进行现场检查。

3.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造船厂(点)即视为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必须纳入治理范围对其进行强制取缔或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全面治理。

(一)对低质量船舶实施专项治理。

1.交通海事(船检)部门对营运中的低质量船舶必须进行附加检验。附加检验主要是对船体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问题的营运船舶必须进行强制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必须实行强制限期淘汰。

2.阿蓬江渔滩电站库区、洞塘水库、神龟峡水域内,国家要求限期淘汰的木质机动客船和私自建造且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其他客船必须限期淘汰,并实行标准化改造。全区客渡船的更新改造将另案实施。在治理阶段内,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完成各自辖区内实施标准化客渡船的前期工作,保证进入新船全面建造。

3.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开展全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49号)要求,对辖区内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及时淘汰船体破烂等已经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低质量船舶,并实现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规范化。

4.农业渔政(渔检)部门要对未经检验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要进行专项治理和检丈,重点解决“三无”渔船问题。对船体破损严重的渔船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非法造船厂(点)实施专项治理。

1.严厉打击无资质条件而私自造船的行为,对滩涂造船点要一律强制取缔。对没有资质的船厂(点)新建或在建的任何船舶,一律不予登记和办证。

2.对不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现有船厂,必须停业整改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跟踪治理。对在建的营运性船舶使用旧设备、旧材料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技术员、施工(电焊)人员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一律不准上岗。有严重质量隐患的船舶要一律返工;达不到质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要坚决进行解体。

(三)加强对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

区海事、渔政部门要全力配合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区海事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跟踪专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之前,每1个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附加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要一律滞留,并配合船检部门开展工作。

区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未持有有效船检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从事渔业生产。

第三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总结深化。

此次专项治理全面结束后,各有船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数据统计,并将辖区内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治理情况书面报送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市上要求逐一对照检查,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按时上报区政府办及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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