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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顿出租汽车行业的公告

发布部门:平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2

施行日期:2005-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2005〕68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出租车行业进行规范整顿。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规范整顿范围

平凉市出租客运市场。

二、规范整顿内容

1、未办理报户手续,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

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

3、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逾期未审验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

4、报废车辆,单位和个人自用车、异地经营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

5、超出车辆户籍所辖县(区)异地经营出租客运业务的;

6、未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

7、未达到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未安装出租车顶灯、车容不整的营运出租车辆;

8、未履行公司职责,管理服务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出租车企业;

9、不服从规范整顿的规定要求,寻衅闹事不服管理的;

10、没有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的;

1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三、规范整顿的时间和步骤

这次规范整顿出租车行业工作从2005年11月25日开始到2006年1月25日结束,为期两个月。

第一阶段:2005年11月25日到12月15日,主要规范整顿未办理报户手续;报废车辆,单位和个人自用车、异地经营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自公告之日起,非法营运车辆自动退出营运市场。对继续参与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阶段:2005年12月16日到12月31日主要规范整顿已取得营运资格,但未经年检年审的出租车辆及车辆证件;未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喷涂统一门徽的车辆,必须在30日内到指定的单位办理车辆年检年审手续及统一安装标志灯、补喷门徽。对未在有效的时间内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喷涂统一门徽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月25日规范整顿出租车企业经营行为。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资料台帐,改变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的状况。逐步实行"两权归企"(车辆产权、营运权),倡导出租车安装计价器,使出租车公司向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向科学化方向迈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塑造城市文明形象。

在规范整顿期间,一律停办出租车更新和审批手续。

四、本公告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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