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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6)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31

施行日期:200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的20%以上;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一次死亡2人,三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四)一个季度内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三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列,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安全监管局审签。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区、县(市)、乡镇、街道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区、县(市)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乡镇、街道上升幅度在20%以上,且死亡人数位列全市前3名;

(二)区、县(市)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乡镇、街道超过20%以上;

(三)区、县(市)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四)区、县(市)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五)区、县(市)辖区内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六)区、县(市)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七)区、县(市)全年对省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80%以下;

(八)区、县(市)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15人以上,乡镇、街道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九)乡镇、街道辖区半年死亡人数超过10人或全年死亡人数超过20人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安全监管局,同时抄送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九、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十一、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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