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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6)2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3

施行日期:200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交通局(委):

现将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此项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二、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交通厅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交通厅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专业的相关资信支持和持证人员执业的行业监管。

三、省人事厅向省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候部确定,另文通知;考点原则上设于广州市。

五、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所获证书全国有效。统一开考后,我省不再开展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各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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