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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监管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2

施行日期:2006-11-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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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

为维护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规范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障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港口局报送下列材料(可用表格形式):

1、上月中日航线经营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名、箱位、船舶所有人等;

2、航线经营状况,包括本公司经营该航线的成本、收入和盈亏情况;

3、公司收取的各种海运附加费、THC等收费项目的种类和标准;

4、公司使用协议运价从上海港口出运货物的比重,以及从日本进口回程货物占公司中日航线总运量的比例。

二、加强对运价备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凡在上海口岸从事中日航线集装箱运输的公司应继续实施运价备案,并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运价备案按交通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执行,由上海航运交易所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可登陆: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中华航运网)查询。

三、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应加强企业自律,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在会计帐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以及其他损害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上海市船东协会作为船东自律组织,应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四、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联系电话:(021)63290077转5185、5186;传真:(021)63292275;电子邮箱:yqin@gkj.shanghai.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地址:杨树浦路88号,邮编:200082;

联系人:朱斌鹂;联系电话:(021)65151166转1401;传真:(021)65624305;联系电子邮箱:filing@public4.sta.net.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港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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