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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15

施行日期:2007-0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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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市民春节期间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调度和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持公交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切实保证运营安全。

二、出租汽车要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安全设施齐备,保持车辆整洁完好,要严格执行运价规定,杜绝病车上路和疲劳驾驶。

三、客运班车经营者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按照核定的线路正常运行,进入核定的途径站点上下乘客,不得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四、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民航企业、旅行社等利用自有车辆运送顾客的,应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核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租用社会车辆接送顾客的,车辆应有合法经营手续,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的精神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保持客运市场的规范有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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