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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2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05

施行日期:2008-08-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订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五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出租车综合服务区(下称服务区)建设是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解决出租车司机停车难、吃饭难、如厕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服务区安全、文明、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和营运

各服务区由业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建设。有偿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第一、保本经营”的原则开展经营。

二、基本功能

各服务区应具备停车、吃饭、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同时根据其规模、条件和运行情况等逐步拓展座套换洗、车辆小修、零钞兑换、加油、洗车、加水(开水)、日用品供应、信息公告(出租车司机就业信息)等服务功能。

三、营运要求

(一)各服务区应建立专门的营运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为出租车司机提供方便、经济、规范、热情的服务。

(二)服务区推出的有偿服务项目应做到明码标价,并保持服务的连续性,严禁有始无终或名不符实。

(三)餐饮服务项目是服务区有偿服务的主要内容,菜肴要达到品种丰富、价格低廉、干净卫生的要求,并努力满足出租车司机的需求。

(四)各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由服务区自行经营,如确需对外招标经营,应明确经营管理要求,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公共服务项目,必须由服务区统一管理。

(五)服务区应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保持服务区内良好的环境卫生和服务秩序,并做好消防、治安、区内行车等安全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区的名称、形象标志应统一按照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

(二)服务区必须优先满足出租车司机的各项服务需求,其他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得挤占服务资源。

(三)进入服务区的出租车司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区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四)各服务区应设置投诉箱,自觉接受出租车司机、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意见。

(五)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对服务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

(六)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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