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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邢署[1992]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0-26

施行日期:1992-10-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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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质量,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邢台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邢台地区境内的一切乡镇煤矿(包括社会团体、街道、乡镇、村所属集体、合资、联合体及个体户经营兴办的各类矿山企业) 和冶金、化工、建材、瓷土等其它各类乡镇矿山企业。

第三条 乡镇矿山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包括矿山通风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和规划内容,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抓好落实。

第四条 地区劳动人事局矿山技术支援中心(以下简称“矿山中心”)负责全区乡镇矿山通风与瓦斯监测检验的实施和组织工作。各矿山县市劳动安全部门和各级矿山主管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协助抓好监测检验工作。监测检验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 “矿山中心”实施乡镇矿山通风瓦斯监测工作时,其主要职责是:宣传矿山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依据矿山安全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测检验;签发《矿山监测安全技术报告书》,被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中心”要认真依法监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第六条 “矿山中心”开展监测时,矿山企业必须提供如下资格:

(1) 矿井通风系统现状图;(2)主扇、局扇风机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在用设备台数的档案底帐;(3)通风设施、构筑物数目、位置及作用的档案底帐;(4)矿井沼气等级鉴定报告;(5)矿井实际最高日产量及平均日产量记录台帐;(6)同时井下工作最多人数(含参观、检查人员)、采掘工作面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情况材料;(7)采掘工作面、峒室位置及井下火区位置、封闭情况资料;(8)主采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期 爆炸危险性证明。

第七条 监测检验主要内容是:

(1)矿井通风管理机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图表记录及通风瓦斯检测仪表等。

(2)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通风网络、矿井入排风量、反风设施及防爆门。

(3)采区通风系统、风速、风量、沼气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

(4)掘进通风方法、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和管理。巷道掘进供风量、风速、沼气有有害气体。

(5)主要扇风机、局部扇风机、风门、风帘、栅栏、永久(临时)密闭、风桥。

(6)防火组织领导和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7)防尘措施及组织,人员设备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主要监测方法(1)通风管理机构、专业通风人员数目素质、瓦斯检查人员数目及素质、通风规章制度及记录,采用考查和评价的方式测评。

(2)通风检测仪器采取检验校正办法进行。

(3)矿井通风方式、网络、方法等,采用查阅图纸、技术资料,现场检查、分析论证的方式,对矿井通风质量进行评价。

(4)采区工作面、入排风巷道的风速、风量、沼气、有害气体量及温度采取实测方式评定。

(5)掘进通风方法、设备安装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评定。对其风速、风量、沼气、温度及有害气体进行实测。

(6)对通风设备完好状况及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进行实测。

(7)通风设施、构筑物的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

(8)防尘、防火措施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并进行评价。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测人员必须凭矿山中心核发的证件,在负责的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调阅有关矿山安全技术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深入现场开展监测检验工作。

第十条 监测结束后,监测人员要按照《矿山监测安全技术报告书》要求将监测检验结果填写齐全、签字盖章,被检企业负责人要核对情况、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矿山监测安全技术报告书》要填写一式四份。一份发矿山企业,一份发矿山主管部门,一份发县市劳人局备案,一份留地区矿山中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由地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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