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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办[1992]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2-01

施行日期:2002-04-1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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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灌装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站。

工厂自用的液化石油气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经建委、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从事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凡从外省购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持有该省劳动局批准的证件、质量证书和出厂合格证,向我市劳动局申报,经验审合格后方能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安全,液化石油气站应划定防火区和生活区两大区域,各区域要有分隔围墙(栏)和竖“严禁烟火”标志。

第七条 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防火区,经批准的要办理入区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进入防火区。

第八条 凡进入防火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拖拉机、电瓶车和摩托车禁止进入。

第九条 贮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贮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第十条 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灌装场地面应铺贴不发火材料,保持良好的通风,其空间液化石油气浓度不得超过0.4%.

第十二条 贮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灌装量的红线标志。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开关、安全阀等要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贮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维修贮罐、管道及输配系统时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先制定方案,报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后,方能动火作业。

维修时,贮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根据各个不同的部位,购置不同的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方便操作的位置上,并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和供电线路,保持消防系统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应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警卫、值班制度;

(四)安全防火、巡回检查和维修动火制度;

(五)槽车装卸制度;

(六)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七)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八)设备档案制度;

(九)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制度。

第三章 灌装

第十七条 灌装液化石油气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领取市劳动局签发的《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灌装:

(一)新钢瓶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

(二)在用钢瓶无定期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钢瓶体被腐蚀达到检验报废标准的;

(四)钢瓶体发现有烧烤痕迹的;

(五)防护罩、底座、手轮不全的;

(六)角阀压盖松动或角阀损伤,无安全使用保障的;

(七)未使用的钢瓶出厂期限超过五年的。

第十九条 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0、15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0.6公斤,5O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1.0公斤,必须实行严格的复验制度,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站;

(二)要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站;

(三)钢瓶灌装后应贴上灌装代号或标签;

(四)灌装前应认真检查灌装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五)严禁将灌装石油气钢瓶卧放、倒立或露天堆放;

(六)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

(七)严禁从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第二十条 新钢瓶或检修后的钢瓶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真空度≥83Kpa)检验,并有专人检查,合格方能灌装。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超量装运。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贮罐在投入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检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钢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使用超过二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钢瓶的检验由市劳动局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槽车在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市、镇(区)建委、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工作计划;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协调本站安全技术活动等。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由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站的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劳动和主管部门,以便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液化石油气站或其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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