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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炭工业部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矿局字[1994]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7

施行日期:1994-1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煤炭工业部发布第3号安全生产指令,要求全煤炭行业贯彻落实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并下发了《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和《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简称三十条),现将上述三个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煤矿的监督检查。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为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对国有重点煤矿做如下规定:

一、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务局局长、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顿。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由通风科(区)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分管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三、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管理,由各矿制订具体标准、管理办法和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审批。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完善掘进系列化装备。

四、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断电仪探头和便携式瓦检仪。购置装备的资金由局、矿长负责;装备安设和维修由通风科(区)长负责;瓦斯监测仪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采掘区(队)长负责。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队伍,负责从事日常仪器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所有监测仪器的维修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六、要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七、切实加强防突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局、矿都要明确负责防突工作的部门,配齐人员,确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条件的要进行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探清地质构造,严防岩巷掘进误穿突出煤层。突出严重煤层的顶底板岩巷掘进要采用先进可靠的地质构造探测仪进行先探后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防突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装备由局、矿长负责。制定“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由局、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由分管采掘的副局、矿长负责。

八、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局、矿长要认真抓好瓦斯抽放工作。抽放矿井都要切实贯彻“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采用高效全液压钻机,提高打钻效率,增加瓦斯抽放量。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抽放量要与经济利益挂钩。要搞好采、掘、抽的衔接平衡。

九、要加强矿井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

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十、要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及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按规定实行煤体注水,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今后凡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将按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为防止国有地方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做如下规定:

一、国有地方煤矿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煤矿“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做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必须定期(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研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县煤局、矿务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矿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监处(站)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用正规机械通风。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做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在特殊条件下做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并报省(区)煤炭局批准。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做备用,确保其正常运转。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及设施必须稳定可靠,风量必须足够。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

三、每个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装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由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有效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的由分管副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四、矿井的放炮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制度,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并填满炮泥。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五、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探头必须悬挂在正确位置,必须实现断电功能,其中年产21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必须保证所辖矿井中瓦斯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建立专门的维修服务队伍,配齐配气、检验、标定等必要的设备,凡装备配备不足的要追究局长(经理)、矿长责任,装备选型不当、使用不好的要追究矿总工程师责任。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两闭锁”,并逐步完善掘进安全系列化装备。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管理和装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七、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必须认真编制安全措施,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和氧气,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八、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必须明确防突工作的部门,配齐人员,确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条件的矿井要建立健全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或进行井下局部瓦斯抽放。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打密集钻孔等防突措施。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压风自救系统。

九、矿井应建立综合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及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消除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必须配齐粉尘检测仪,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十、所有矿井必须加强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井下流动作业的电钳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井下检修电器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

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炭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三、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和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炮缺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装备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做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

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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