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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经贸安全[1999]2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21

施行日期:1999-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来,一些地区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破坏、侵占油气田的输油输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诸多重大事故隐患,并引发了一些事故。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法分子为偷油偷气,在管道上打孔、肆意破坏油气管道等生产设施,严重影响管道安全运行。二是严重侵占管道,在管道上违章建(构)筑物不断增多,有些建(构)筑物直接压在管道上;有的挖砂取土后,将穿越河流的管道裸露、悬空等,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三是违法开采油气,破坏油气田设施,甚至个别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支持一些人破坏已建成运行的输气管道,强行安装阀门,破坏正常供气等。以上问题如不及时制止,不仅使国有油气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且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为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必须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保护管道的职责。因地方保护主义酿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破坏管道的不法分子,狠煞盗油、盗气之风。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认真查处违法开采油气、破坏管道等设施的行为及盗油、盗气案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有关企业或个人必须服从大局,拆除或搬迁威胁管道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消除隐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做好协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规划部门要搞好地区规划,新建设施要合理选址,避让永久性管道,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确需改变管道走向的,应事先与管道所属单位协商。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线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消除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五、管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地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管道保护工作,并在近期开展一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迅速安排整改,并于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及治理隐患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

对管道破坏比较严重、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国家经贸委将组织检查组,督促整改,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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