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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文字号:国电法[1999]668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9-12-07

施行日期:1999-1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电和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需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托管理的各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各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其所属单位范围内的案件备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1.因经济纠纷已造成电力企业经济损失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电力企业违规担保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各级行政部门向电力企业“三乱”收费超过200万元或在电力公司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4.电力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5.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不同而对心电图企业作出的处罚和判决可能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会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连锁反应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6.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7.可能影响国家电力公司形象或声誉的案件、纠纷;

8.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案件。

第五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30日之内上报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特别紧急、重大和有政治影响的案件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重大案件的发案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 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案件数量;

2.案件类型;

3.较上年度发案率比较;

4.涉案总标的;

5.发案趋势分析;

6.处理结果评估。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隐匿不报重大案件。

因隐匿不报或不及时上报重大案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电力公司将予以通报。

前款情况下,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视情节和后果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分。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检查各单位重大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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