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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1-26

施行日期:2002-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十五”期间,乡镇企业仍将是我省经济的主要增长点,肩负着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支持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新提高,加强和完善对乡镇企业的统一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省政府特对事关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体制创新,不断增强乡镇企业活力。乡镇企业改革要坚持以自身生产力水平为基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提倡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私营、个体、合资、合作等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推进乡镇企业体制创新,保持乡镇企业活力。积极鼓励乡镇企业改组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大力支持大型骨干乡镇企业上市融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农村私营、个体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引导、扶持、服务,并依法规范私营、个体企业管理。

二、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乡镇企业资源配置。乡镇企业结构同国有大工业趋同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快调整步伐。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坚持与国有大工业形成合理产业分工的原则,突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和外向型经济。重视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重视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实现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资本的优化配置。把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纳入各地区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形成一批有地区特色的产业、行业和产品。到“十五”期末,培育出营业收入超2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20家,出口交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300家。

三、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十五”期间,重点抓好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和产品出口创汇工作,加大国际国内招商力度,发展同世界著名企业的多层次合资合作,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加强对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扶持,把乡镇企业纳入全省招商引资的奖励范围之内。扩大产品出口创汇,加快贸工农基地建设。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要引导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继续选送企业家到各级各类院校学习,选派后备力量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化经营者。积极引进国内外智力,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人才向乡镇企业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不断促进专业人员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鼓励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乡镇企业科技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技术职称和劳动技能评定工作。

五、采取奖励、扶持措施,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从2002年起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奖励发展乡镇企业的先进市、县(市、区),以及在发展乡镇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对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市县也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努力减少金融风险。省、市、县(市、区)都要分级统筹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要把乡镇企业贷款担保纳入全省担保范围,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七、搞好乡镇企业抵押贷款工作,发挥现有存量资产潜能。企业抵押物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抵押物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辽宁省资产评估暂行办法》(辽价发[1992]114号)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林木抵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运输工具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负责;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企业的厂房抵押的,由贷款银行与当地同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工作中不得收费。公证机构承担的乡镇企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

八、加强乡镇企业地区间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积极推动沈阳与阜新、大连与朝阳、鞍山与铁岭等地区间的乡镇企业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合作,有效实现资本与资源的融合,促进共同发展。各地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吸引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发展。

九、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拉动农民收入有效增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财政金融部门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加快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乡镇企业的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十、强化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基础。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分别从行业管理和贯彻执行统计法角度抓好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审查、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制度规定的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和要求进行统计,并注重历史衔接,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字。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提供乡镇企业统计资料。

十一、进一步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加强对国家和省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按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等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十二、开展创省级乡镇企业名牌产品活动,实现品牌扩张。从2002年开始,每年省政府对创出名牌产品的乡镇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工商局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研究制定。

十三、开展创省级乡镇企业园区活动,实现集约效益。从2002年,每年以省政府名义规划命名一批乡镇企业示范区,鼓励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联片发展,推动农村小城镇建设。示范区享受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四、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将发展乡镇企业工作纳入领导重要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乡镇企业发展的好坏作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政绩之一。加强和稳定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选调得力干部,提高队伍素质,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推动建立以政策法规咨询、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新闻舆论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宣传,提供良好舆论环境,推进乡镇企业跨越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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