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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2

施行日期:2001-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我委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火电、送变电工程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定额体系,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建设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专业定额及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电力企业可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履行电力工程建设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及工作规划;

(三)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

(四)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的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

(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

(六)决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八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费用标准、机械台班(时)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

(三)发布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定额的年度价目本等;

(四)拟订电力工程建设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法;

(五)测算电力工程建设人工工日单价;

(六)收集电力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价格信息,测算和发布动态指数;

(七)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概预算计算机软件;

(八)管理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电力工程建设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解释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及各类费用标准;

(十)指导电力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十一)承办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有关机构和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方面的作用,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的编制、修订应当按照起草、送审、报批和颁发的程序进行。程序的具体内容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的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在提交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同时,应提交定额和费用水平的测算报告。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颁发后,应送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水电建设定额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收取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的出版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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