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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企业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云乡企发[200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5-30

施行日期:2003-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州市乡镇企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现非公经济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推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目标,结合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要深刻认识,没有非公经济的发展,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就是要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第一要务来抓。

二、大力扶持非公经济中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民增收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把扶持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措施来抓,把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农产品加工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扶持、加快发展。今后每年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贴息资金,要保持有70%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促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三、继续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意见》(云政发[2001]123号)文件,继续改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打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战,今明两年把85%以上的乡镇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

四、加强执法,坚决整治“四乱”。要坚决执行《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合法财产、于预企业自主经营、任意撤换企业法人代表等违法行为。禁止非法占用或无偿使用非公企业的财产;杜绝吃、拿、卡、要的行为。

要坚持不懈地整治“四乱”。省地州市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必须遵守“七条严禁”,即: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减少检查,维护非公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协调解决好烧结砖等建材质检、民营橡胶质检由两个部门重复检查的问题。坚持谁行政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的检查,杜绝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

六、加快非公经济的人才培养。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拓展到非公企业。在教育部门和大专院校的支持下,积极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成人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非公企业的各类人才。

七、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有条件的非公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利用国有企业闲置的厂房、场地、基础设施,实现非公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八、建立省、地、县局领导企业联系制度。要主动和企业家交朋友,变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与骨干非公企业建立联系。省乡镇企业局领导每人联系3户骨干企业,局机关正副处长、地州市县(区)局领导联系2户骨干企业。联系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云南省乡镇企业局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乡镇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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