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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的通告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秦政[2002]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散装货物运输管理,防止沿途遗撒和扬尘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入我市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城市区及纳入城市区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从事煤炭、渣土、沙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散装货物运输的本市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并按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城管监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二、对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本市车辆,实行分类准运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在核发散装货物准运证件时,应当依据运输车辆的密闭情况,核定准运证类别。市城市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交警支队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安装全密闭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具有改装资质且愿意承担改装任务的企业,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共同筛选生产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的企业承担生产、安装任务。对改装合格的车辆,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发准运证,市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对擅自改装和改装不合格的车辆,市城市管理局不得核发准运证。

四、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应根据本通告要求,制定车辆改造计划,并于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平衡时间进度,制定推进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在所属车辆未加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之前,应加强对司机的教育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马路遗撒。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的外地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秦皇岛市城市区及纳入城市区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从事散装货物运输,对违反此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凡未取得散装货物准运证而擅自进入上述区域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本地车辆,由城管、交通、公安部门吊销营运证照或强制改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限额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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